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党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情况。主要包括:党建工作有关文件;党建工作目标计划及考核考评情况、党组织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党组织机构变动情况;党组织及党员隶属关系变动情况等。
2、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会前意见征集情况,会后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作风建设情况等。
3、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干部任前公示、竞争上岗等情况。
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
5、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支部工作条例》、《思想政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发展党员公示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费收缴管理情况。
6、其它应公开和上级指示公开的党务工作事项。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是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期间,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2、公开告知形式。将应公开的党务工作内容通过一定形式,在党组织内部、单位内部予以告知,以达到党务公开的透明化。
3、通过会议传达、定期通报、文件传达以及一定范围公示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做到党务公开形式多样化。
4、党内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党组织在决定公开全局性重大事项或与党员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前,可预先公开初步方案;充分听取有关领导和部分党员代表、非党员代表的意见。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程序重新研究调整,然后正式公开。
5、建立公开阵地。充分利用《党报》、党报网站、固定宣传栏等开设党务公开专栏,利用党员和职工会议增加党务公开内容等,做到党务公开阵地相对固定。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党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一般应在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
公开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按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实行分级管理。各党支部都要实行党务公开。根据党务公开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并认真抓好落实。党务公开工作要列入各级党组织议事日程,并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专项内容,定期研究检查。
第七条 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由金成福同志任组长、孙忠伟、崔万洙同志任副组长,金文一、元正日、宋正日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按照党务公开制度要求,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八条 局纪检部门负责对全局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党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考核。
第九条 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建及稳定工作责任制考核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党务政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局机关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事项,列为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一)机关党建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二)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及建党对象培养、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四)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五)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六)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七)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采用党务政务公开栏发布、会议通报等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第六条 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七条 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书记审核,重要事项还应报经支委会记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十条 机关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负责人或总支办公室反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局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作风及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第二条 局党支部要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做到组织、领导、实施、考核四落实。
第三条 凡是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经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公开的方法: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适当形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期限一般每季一次,适时公开内容适时公开。对公开后收集到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要注重公开的实效和时效,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每期公开都要填写党务公开内容拟稿、审核、审批及意见建议收集办理登记册,公开一次、填写一次,全面记载党务公开的内容及效果意见建议整改情况。
第六条 局党支部要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促下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反馈落实整改。
第七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八条 局党委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公开效果是否明显。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党务公开聘请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局党委要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要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和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更好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局党委要定期召开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及时通报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
第五条 局党委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抓好整改和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充分发挥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作用,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打造阳光政务,加强党务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第一条 局党委党务公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委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局党委应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及时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支部负责人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条 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二)未按全市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四)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五)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六)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 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以上党务公开责任追究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政务、厂务、村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执行。
党务公开督查落实制度
第一条 局党委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促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督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第四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本级党务公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五条 建立系统党委督查机制,不断总结、探索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的好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党务公开质量和效果,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党务公开责任考核制度
第一条 局党委书记为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局党委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建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局党委要结合各自实际,将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考核结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创优、奖惩及领导干部个人提拔使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装入个人档案。
第四条 局党委年度党务公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由上级党委党务公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